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料下载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1-12   作者:

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委员会是由政府部门、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自愿组成,致力于引导、推动集团成员间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的集团分支机构,接受集团理事会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作宗旨:统筹集团优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与共享,为集团院校、企业等成员间开展校企合作、就业创业等工作搭建交流与服务平台,逐步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院校和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就业指导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集团成员间深度合作与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若干名,邀请集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委员会院校专家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由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发起单位邀请和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由发起单位邀请和所在单位推荐及个人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成为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校企合作、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

(二)围绕集团改革与发展,校企深度合作、创新性和实用性人才培养、就业质量提升等重大现实课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专题调研、课题研究、项目扶持、联席交流等活动;

(三)根据集团总体发展目标,负责集团校企合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

(四)审议、研究、协调、部署集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与落实;

(五)审议、研究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推选委员会委员、顾问及相关负责人;

(七)研究确定委员会年会主题;

(八)宏观指导、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各项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需要委员会研究解决的事项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集团成员资源,定期组织开展集团成员校企合作对接、就业招聘会等活动;开展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训、模拟实训等各类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优秀项目予以推介、扶持;

(三)统筹开发、管理集团校企合作项目;

(四)制定委员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六)负责发展和管理各委员会单位,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委员会服务内容

(一)信息发布与共享服务。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产业标准、人才现状、人才供需、技术供求和实训就业等各类信息交互对接与合作服务。

(二)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服务。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合作,推进校企合作共建专业,促进校企双方开展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

(三)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院校、企业合作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强化“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合作形式。

(四)企业人才招聘与学生就业服务。定期发布集团企业人才招聘和需求信息,畅通企业人才招聘与学生求职通道,为企业招工和学生就业搭建平台。

(五)创业培训与辅导、孵化服务。为集团院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孵化活动,在资金、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

(六)经验交流与成果展示。定期组织集团成员开展校企合作经验交流活动,对优秀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宣传报道与成果展示。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集团有关校企合作政策、合作信息发布和相关交流资料的共享权;

(二)优先享有参与校企合作学术研讨、专题教育培训、人才供求、实习就业等交流对接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支持、项目扶持的权利;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委员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配合,协助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四)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权利

(一)在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委员会会议讨论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活动事项的权利;

(四)有声明退出本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义务:

(一)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

(二)积极为集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献计献策;

(三)积极支持和帮助委员会委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四)支持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委员会讨论的议案,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并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经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