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编制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技术指南。
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兼顾经济发展需求,与村庄规划年限一致,并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