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〇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
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英文名称: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Sichuan Construction
第二条 集团性质
集团是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德阳市人民政府为主管,建设职业教育院校、科研院所、建筑企业、建筑行业协会及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按照自愿参加、协作合作、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具有区域性的产教研联合体。
集团成员原有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
按照“政府主导、省市共建、校企合作、整体推进”原则,集团以服务为宗旨,立足四川,面向西部,以职业院校为主体,建筑企业、建设行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校联合、校企合作的现代职教办学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四川省建设事业提供人才支持,主动服务四川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集团义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五条 集团准则
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遵循平等、诚信、创新、共赢准则,全面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目标
通过组建集团,进一步加强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践培训、技能鉴定、项目研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化、社会化职教体系。
通过集团交流平台,有效发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职能,在建筑行业标准制订、产学研紧密结合、学生实习实训、人才培养立交桥、教师顶岗实践、院校师资互派、校企员工兼职、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通过集团活动,有效推进职业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发展,进一步深化校企全面合作,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达到校企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 集团任务
1、构建“中职—高职—本科”人才培养立交桥,沟通应用性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联手培育建设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2、实现区域和校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后备人才、培训企业职工、开发科研项目、开展文化与技术交流,创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形成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新机制。
3、实现师资和专业优势互补,探索教学互动和学分互认,研讨和制订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建设、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和培训的事项。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5、实现学校教学资源和企业生产资源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教研结合,进行项目研发,推动建筑应用技术发展,制订行业标准,推广四新技术。
6、开展集团成员内部交流活动,通过政府和行业主导与参与,举办建筑业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7、开展与省内外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8、开展国内和国际有关交流活动。
9、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和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组成
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九条 加入条件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建筑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条 加入程序
1、提交申请、提供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同意接受集团章程。
2、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机构组成
集团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德阳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理事组成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具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院长(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
集团理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确定集团机构组成;
4、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5、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集团秘书处职责
集团成立之初,秘书处设在牵头学校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并加挂“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牌匾,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档案管理和联络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对招生就业、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员工培训、继续教育、科技合作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的有关理念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就业、招生计划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4、支持集团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和输送优秀毕业生;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录取成员学校学生、优先向成员学校输送毕业生。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4、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5、选派优秀毕业生就读高层次成员学校。
第二十一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8、优先享受集团向国家争取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向成员学校提供人才培养信息与毕业生需求信息,协助学校进行专业设置和就业指导;
2、结合企业生产实际,为学生顶岗实习、就业、教师实践锻炼提供支持;
3、向成员学校推荐教学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优先优惠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及提供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项目研发等方面支持,为集团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处罚措施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并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集团的资产。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三分之二的理事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